第一条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徐州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江苏省民政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徐州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其常设办事机构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四条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应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经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