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1.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2.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由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二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1.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第三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2.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需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条印章的管理
1.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办法保管和用印。
2.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应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3.印章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于安全处。
4.非办公时间应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5.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