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统计工作是把握学校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是编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实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为提升学校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数据统计分析在学校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江苏省统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统计工作指以“徐州工程学院”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报表,以及学校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其中,综合统计报表是指涉及学校建设发展各方面数据的报表,如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等;专项统计报表指涉及学校某一方面工作的报表,如人事报表、科研报表等。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规范统计报表工作。贯彻国家相关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等教育相关统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类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报表,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四条 全面整理统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学校办学各方面数据信息,包括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财务与资产、社会服务、校园文化、校友情况等方面的状态数据。 第五条 深化数据分析应用。运用统计方法,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实施统计预测,提供统计服务,分析各项事业发展趋势,为制定发展规划及各类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组织领导。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学校各单位归口负责,各部门相互支撑、协作互动的组织管理体系。学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归口负责。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作为教学、科研、人事、学生、资产、图书等方面统计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 1.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主管校领导。《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确定的办学核心数据应定期上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每学期一次以上),同时报送发展规划处备案。 2.负责统计、汇总、审核、上报相关报表,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负责的统计数据,并对接相关牵头汇总部门做好数据衔接和报表备案等工作。 3.牵头汇总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单位相关统计报表,填报至相关数据系统,并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 第八条 信息采集。校内各学院、各部门为统计信息的采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相关归口部门要求,负责采集、核实和汇总本单位的相关统计信息,按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 2.定期对本单位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联系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台帐管理制度。学校各单位在开展统计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要积极发挥互联网时代信息互联互通优势,提高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工作水平。 第十条 统一归档制度。学校各单位上报的综合统计、专项统计报表等均应由牵头汇总部门做好备案工作,以备查验核实;同时要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在学校档案馆建立统计报表卷宗,统一归档全校各类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审核签发制度。凡属上级部门下达的对口统计报表,由对口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填报。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等在校内各部门间流转时,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移交下一个部门;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等重要统计数据,还须由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呈送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后,移交下一个部门(牵头汇总部门)。各归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所涉统计数据进行解释,并认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的质疑、函询或问询。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强化统计责任意识,督促和指导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填报各类报表时,必须准确把握、严格遵守统计调查范围、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相互配合,严格按照填报、审核、上报的有关程序,及时沟通,避免数出多门。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统计信息队伍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换;要通过定期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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