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社管〔2010〕166号
各市、县(市)民政局,驻宁以外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提高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日常监管职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住所设在南京市以外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派出机构,委托其住所地的设区市民政部门或县(市)民政部门协助开展日常监管。
二、住所地民政部门协助监督社会团体、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章程、内部制度,以及开展对外交往、业务活动等情况。
三、住所地民政部门可以开展以下日常监管工作:
(一)参加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年会;
(二)参加社会团体、基金会的理(董)事会、常务理(董)事会;
(三)参加社会团体、基金会举办的评比表彰、展览、宣传、论坛、讲座、培训班等活动;
(四)监督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益资助、接受捐赠、对外交流等活动;
(五)监督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
(六)参与并监督社会组织的其它重大活动。
四、相关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当主动向住所地民政部门报告重要活动信息,报送出版物、会议通知和项目方案,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日常监管。
五、住所地民政部门发现社会团体、基金会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将情况报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六、住所地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我厅及其他执法部门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七、相关社会团体、基金会可以向住所地民政部门请求行政协调与项目合作,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其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
八、住所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的行政指导,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主题词:社会组织 管理 通知
抄送:民政部,省政府法制办,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