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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民政部门协助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日常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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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社管2010166

各市、县(市)民政局,驻宁以外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提高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日常监管职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住所设在南京市以外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派出机构,委托其住所地的设区市民政部门或县(市)民政部门协助开展日常监管。

二、住所地民政部门协助监督社会团体、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章程、内部制度,以及开展对外交往、业务活动等情况。

三、住所地民政部门可以开展以下日常监管工作:

(一)参加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年会;

(二)参加社会团体、基金会的理(董)事会、常务理(董)事会; 

(三)参加社会团体、基金会举办的评比表彰、展览、宣传、论坛、讲座、培训班等活动; 

(四)监督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益资助、接受捐赠、对外交流等活动;

(五)监督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

(六)参与并监督社会组织的其它重大活动。

四、相关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当主动向住所地民政部门报告重要活动信息,报送出版物、会议通知和项目方案,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日常监管。

五、住所地民政部门发现社会团体、基金会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将情况报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六、住所地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我厅及其他执法部门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七、相关社会团体、基金会可以向住所地民政部门请求行政协调与项目合作,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其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

八、住所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的行政指导,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社会组织   管理   通知                     

抄送:民政部,省政府法制办,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24印发